会计凭证[金账本]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通常按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
第一节 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概念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各种单据是不能作为原始凭证的,例如银行存款对账单等。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记账的原始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二、原始凭证的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例如出差人员用来报销的火车票、飞机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填制的原始凭证,此类原始凭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例如企业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等。 自制原始凭证按照填制方法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①一次原始凭证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②累计原始凭证,在一些特定单位,为了连续反映某一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而分次进行的特定业务,需要在一张凭证中连续、累计填列该项特定业务的具体情况,这种凭证称为累计凭证。例如生产企业的限额领料单。③汇总原始凭证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的若干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方法汇总以后填制的原始凭证。编制汇总的原始凭证可简化记账凭证的编制和账簿的登记工作。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 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及一些基本要素,这些基本内容和要素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1.原始凭证的名称2.原始凭证填制日期即经济业务发生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4.经办人或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6.经济业务的内容7.经济业务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三、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记账凭证的名称。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或“通用凭证”等。 (2)记账凭证的日期。一般应为编制记账凭证的当天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各单位应按月编制记账凭证的统一编号:如果本单位采用分类账凭证时,可将记账凭证可分为“现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银收字第×号”、“银付字第×号”、“转字第×号”五种进行流水顺序编号。如果本单位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则可以将所有的记账凭证统一编号,注明“总字第×号”。 (4)经济内容摘要。凭证的“摘要”栏应简明扼要地说明经济业务内容。 (5)会计分录内容。即按照借贷记账法的原则编制的会计账户对应关系,分为会计科目名称(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和记账的借贷方向,会计分录内容是记账凭证的最基本要素。 (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有关人员的签章。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8)记账符号。在记账凭证记账后,在凭证的“记账符号”栏内打“√”符号。
五、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有:1.记账凭证各项目填制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规范、手续是否齐备、有关人员是否皆已签字盖章等等。2.记账凭证是否附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所填列的附件张数与实际所附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记账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和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等。在有些情况下,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金额是不相等的,如出现原始单证的金额与报销金额不一致时,必须在原始单据上由经办人注明“实际报销××元”字样,以明确经济责任。3.会计分录中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明细科目)和记账方向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合理,双方金额是否相等。
第三节 会计凭证的装订、保管和销毁
一、凭证装订前的整理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整理,是指对会计凭证进行排序、粘贴和折叠。 对于纸张面积大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按记账凭证的面积尺寸,先自右向后.再自下向后两次折叠。注意应把凭证的左上角或左侧面让出来,以便装订后,还可以展开查阅。 对于纸张面积过小的原始凭证,一般不能直接装订,可先按一定顺序和类别排列,再粘在一张同记账凭证大小相同的白纸上,粘贴时宜用胶水。小票应分张排列,同类、同金额的单据尽量粘在一起;同时,在一旁注明张数和合计金额。如果是板状票证,可以将票面票底轻轻撕开,厚纸板弃之不用。 对于纸张面积略小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先用回形针或大头针别在记账凭证后面,待装订时再抽去回形针或大头针。二、会计凭证的装订 会计凭证的装订程序和方法如下:1.将科目汇总表放在最前面,并放上封面和封底。封面和封底的内容与格式:
三、装订后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下面附表所列期限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企业和其他组织出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